八部门联合发布管理办法 严管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fyradio.com.cn 9 2026-04-27 12: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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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商报消息 ●长江商报记者 刘倩雯

  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4月24日联合公布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营销资质、内容、行为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补齐监管短板。

  据悉,《办法》将于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八部门将依法履职,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落实《办法》要求,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该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与此同时,一些风险问题依然存在,比如,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

  根据《办法》贯彻落实“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建立网络营销内容审核工作机制

  针对营销内容和行为,《办法》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其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查询和核实合作金融机构和营销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要求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针对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新模式,以及强制搭售、骚扰营销、违规使用金融字样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

  按照《办法》要求,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未取得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的机构在其运营的APP和注册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样;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参与主体多、环节链条长,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办法》明确金融管理、网信、电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监管分工,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凝聚监管合力,避免监管真空与重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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