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被划红线!如何影响展业?机构火速解读
财联社4月24日讯(记者 林坚)一个将影响全证券基金行业的新规正式落地。
4月24日,八部门联合发布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9月30日正式施行。券商网金部门负责人认为,这将重塑券商线上展业模式。记者也了解到,不少券商合规部门将近两天内召开会议专门对规定影响进行解读。目前已有部分网金、财富、资管部门正加班加点在做解读。
如何理解?总体而言,这一安排标志着我国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正式进入全面、统一、严格规范的新阶段,券商网络金融业务也将严格遵照新规要求完成合规整改,坚守合规底线开展网络营销服务。“简单地说,终结了三方平台和大V等在合规边缘游走的营销空间,对于机构公平竞争是利好。”有券商网金资深人士总结道。
具体来看影响,记者梳理了行业反馈的情况:
一是新规对金融机构而言,全面加强了营销合规管理的全流程责任,在内容审核、合作方管理、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层面,均提出了更高的刚性要求。
二是对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办法明确了其技术服务提供者的核心定位,严格划定业务红线,禁止平台变相从事金融业务,也不允许介入金融产品销售相关环节。
三是对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来说,新规大幅提升了营销信息的透明度与真实性,有效降低被误导、欺诈的风险,同时赋予投资者对营销信息更大的自主控制权,包括拒收营销信息、关闭算法推荐等。
四是从市场秩序层面,有券商分管业务副总裁告诉记者,办法通过清理无资质营销行为、打击虚假宣传、规范机构合作模式,为互联网金融长期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制度基础,也有助于防范化解相关金融风险。
五是打造财富管理的中国服务品牌,南方财秩投顾论坛发布服务品牌宣言。
关于细节,业内人士称,本次新规的核心关注重点集中在直播与短视频内容合规、营销文案用语规范、第三方平台合作跳转机制等方面。也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新规超越传统金融产品概念,将投顾及咨询服务纳入其中,这也是划时代的定义,影响深远。
监管部门要求,在9月30日之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八部门将依法履职,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落实《办法》要求,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综合与券商沟通的情况,针对新规的影响,财联社进行了逐一观察。
私募、场外衍生品公域营销全面禁止
券商面向公众的网络营销产品范围被严格限定。券商不得为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
此外,券商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推广私募产品、场外衍生品。券商仅能在持牌业务范围内开展网络营销,不得超资质、跨区域宣传。
有经营区域限制的业务,券商须完成客户区域识别审核,仅向注册地及分支机构覆盖区域客户提供服务。
此外,券商不得为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及便利,严禁为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的金融产品提供宣传引流。
禁止保本、业绩误导
券商承担网络营销内容合规第一责任,所有线上宣传须经总部统一审核、备案留痕。券商基金销售、投资顾问、资产管理业务宣传,禁止明示或暗示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禁止依据短期业绩、过往业绩高低对资管产品、投顾服务进行排序,禁止预测未来业绩。
禁止用模拟业绩、个别客户收益、局部时段表现误导投资者。券商网络宣传须与产品合同条款一致,产品名称、风险提示、费率等关键信息需清晰醒目展示。
禁止使用“低风险”“高收益”等诱导性用语,不得借助监管备案程序向投资者暗示产品有监管背书。券商营销证券、基金、投顾、资管等多类产品,须单独设立宣传专区,不得混放推广。
第三方平台仅做跳转,严禁介入销售
券商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展业,平台定位被严格限定为技术服务方,不得触碰销售核心环节。第三方平台不得介入合同签订、资金划转、投资者适当性测评、风险测评等券商专属业务环节。第三方平台不得与投资者开展投顾咨询、产品答疑等互动,不得变相从事证券业务。
第三方平台提供引流服务,必须跳转至券商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第三方平台。投资者进入购买环节前,第三方平台须显著提醒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
券商不得委托第三方平台以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形式变相开展产品营销。券商与第三方平台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责,券商不因委托合作免除自身产品责任。
新媒体展业设门槛:人员持牌、账号官方、全程可回溯
券商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展业,渠道与人员均被严格管控。仅能在券商自营平台或官方授权第三方账号开展营销,从业人员不得私号推广。营销人员须为券商正式员工,具备证券从业、投顾等相应资格,且获得机构授权。券商须对直播、短视频等内容实时合规审查,全程留存视频、音频、图文资料,实现可回溯管理。第三方平台须核验券商营销账号资质,违规账号将被暂停服务或关停。
多部门监管,违规直接追责
券商网络展业合规管理权限上收,总部统筹审核成为硬性要求。券商须建立总部牵头的营销内容审批、合规审查、档案留存机制,分支机构无自主审批权限。
券商网络营销活动由证监会专属监管,违规将被采取警示函、监管谈话、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券商在APP、账号名称中使用“证券”“基金”“投资顾问”等字样,须与持牌资质完全一致,不得超范围使用。券商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网络营销,须遵守合作规范,保障品牌独立,不得混淆业务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