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到1.5!央行上调境外贷款杠杆率,外资行海外业务迎机遇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唐婧
外资银行迎来重磅利好,境外贷款杠杆率大幅上调。
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将境内外商独资银行、境内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
同时,《通知》表示,将进出口银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3上调至3.5。如计算的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小于100亿元,核定该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为100亿元。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可由境外银行依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跨境金融研究院院长王志毅告诉记者,本次《通知》并非简单的参数调整,而是对2022年27号文建立的境外贷款宏观审慎框架进行的一次精准优化与定向松绑,核心意图非常清晰,即在维持整体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大幅释放外资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的跨境融资能力,并理顺业务规则,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走出去”。
2022年,为发挥好跨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支持和规范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建立起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本币优先的银行境外贷款政策框架。
还有分析人士指出,此前0.5倍的杠杆率不足,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资银行的业务空间。此次统一上调至1.5倍,旨在为其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将进出口银行的杠杆率由3倍提升至3.5倍,旨在直接增强其服务“一带一路”、支持企业“走出去”等国家战略的信贷投放能力。杠杆率调整后,部分银行的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大幅提升,为其拓展海外业务提供了更充足的空间。

额度上做加法、规则上做减法
本次《通知》发布的一大背景是,近年来,银行境外贷款业务稳妥有序开展,境外贷款规模稳步增长,人民币贷款占比不断提升,对支持“走出去”企业境外经营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部分银行围绕贷款余额上限、用途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和诉求,因此需要优化相关规定。
王志毅解读称,从政策脉络看,2022年27号文首次统一了本外币境外贷款规则,确立了“一级资本净额 × 杠杆率 × 宏观审慎参数”的余额上限管理模式,当时对中外资银行、政策性银行实施差异化杠杆率,外资行与普通银行统一为0.5,进出口银行为3。
“这一安排在初期是审慎稳妥的,但运行四年多后,瓶颈逐渐显现。”王志毅指出,特别是外资银行,普遍存在境内一级资本规模偏小的问题,0.5的杠杆率导致其境外贷款额度很快触顶,与其全球网络、客户资源和跨境服务能力严重不匹配,难以满足跨国企业、尤其是外资母公司及海外关联公司的融资联动需求。
他进一步分析,本次《通知》直接将杠杆率从0.5上调至1.5,相当于把可贷规模扩大至原来的3倍,同时将保底额度从20亿元大幅提至100亿元,彻底解决了小资本外资行“有心无力”的额度困局,让其在服务跨境贸易、全球供应链融资上真正放开手脚。
至于进出口银行,王志毅指出,作为支持“一带一路”与海外项目的核心政策性金融机构,原有3倍杠杆已接近饱和,此次微调至3.5,虽幅度不大,但叠加其庞大资本基数,释放的增量额度可观,进一步强化其对中长期海外项目的资金保障能力。
本次《通知》的另一大亮点是,明确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可由境外银行依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王志毅表示,根据2022年27号文,此前境内银行通过境外银行间接发放1年期以上贷款时,需“原则上要求境外银行参照境内规定办理”。新规直接废止了该条款,明确“可由境外银行依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等于为跨境银团、转贷款等合作模式扫清了制度障碍,让资金跨境传导更顺畅,也更符合国际银行业通行惯例。
跨境融资监管更成熟、更包容
分析人士表示,本次《通知》是监管层在2022年27号文既定框架内的一次精准“校准”,通过上调特定类型银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实现支持实体经济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双重目标,体现了我国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日趋成熟和精细化。其核心目的,是在统一的宏观审慎框架内,有序支持银行“走出去”服务实体经济,同时保持对跨境资金流动的逆周期调控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在人民币有序升值的大背景下,支持境内企业和人民币“走出去”相关政策密集出台: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政策;3月2日,将远期售汇业务的外汇风险准备金率从20%下调至0。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将企业境外放款的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5上调至0.6;4月15日,上调部分银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
王志毅坦言,短短一个月内,监管先是将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系数上调至0.6,扩大企业自主对外放款空间,紧接着又在银行端大幅提升境外贷款杠杆、优化间接贷款管理,形成了 “企业端 + 银行端” 双向发力的跨境融资组合拳。两条政策一脉相承,都是围绕畅通跨境资金循环、支持实体出海展开,既在额度上做加法,又在规则上做减法,让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不再受限于制度约束。
他进一步指出,本次《通知》是宏观审慎逆周期调控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组合动作。一方面,在当前跨境投融资需求回升、企业“走出去”深化的背景下,通过提高杠杆率扩大跨境信贷供给,降低企业海外融资成本,稳定对外投资与贸易信心。另一方面,精准定向松绑,重点激活外资银行与政策性银行两大关键主体,既不冲击中资大行的既有格局,又能充分发挥两类机构的全球网络与专业优势。
“同时,规则优化体现了监管的务实性,减少跨境业务的制度摩擦,推动我国跨境融资政策更趋市场化、国际化。”王志毅指出,对市场而言,这意味着跨境信贷渠道更宽、额度更足、流程更顺,无论是中资企业海外扩张,还是外资企业全球资金调配,都将迎来更便利的金融环境。
“备受关注的是,所有境内银行通过境外银行开展的一年期以上境外贷款,不再被要求符合境内的用途管理,这意味着监管更尊重属地规则与业务实质,也标志着我国跨境融资监管真正走向更加成熟、更具国际兼容性的新阶段。”王志毅表示。



